一、防火玻璃相關標準
《建筑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2001)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ISO3009:2003,MOD)
《防火玻璃框架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DBJ11-624-2006)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9978)(ISO834-1:1999,MOD)
二、按結構分類的防火玻璃
根據《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2001)標準中的規定,防火玻璃的結構可分為以下二種:
復合防火玻璃:由兩層或兩層以上玻璃復合而成或由玻璃和有機材料復合而成,并滿足相應耐火等級要求的特種玻璃。
單片防火玻璃:由單層玻璃構成,并滿足相應耐火等級要求的特種玻璃。
三、按耐火性能分類的防火玻璃
根據《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2001)標準中的規定,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分為以下三種:
A類防火玻璃: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要求的玻璃,如帶有膨脹膠層的復合防火玻璃。
B類防火玻璃: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熱輻射強度要求的玻璃,如中空防火玻璃等。
C類防火玻璃: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玻璃,如單片銫鉀防火玻璃。
四、防火玻璃框架系統
防火玻璃框架系統是隨著防火玻璃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防火分隔系統,這一系統可根據不同的耐火性能要求形成不同的防火分隔,以起到阻隔或減緩火災蔓延的作用。
如:防火玻璃門窗、防火玻璃隔墻、防火玻璃幕墻,以及防火玻璃擋煙垂壁等。
五、耐火極限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建規》第2.0.1條)
本條主要與《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GB5907-86中的有關定義相協調。但應注意的是,對于建筑構件,該耐火極限應按照《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9978規定的判定條件進行判定。
六、耐火極限判定條件
非承重構件
a)失去完整性—裂縫、竄火
b)失去隔熱性—背火面平均溫升、最高溫升
承重構件
a)失去穩定性—垮塌、最大撓度、變形速率
b)當承重構件同時起分隔作用時,還應按非承重構件的規定進行判定
隔熱性
a)背火面平均溫升不超過140℃
b)背火面最高溫升不超過180℃
該要求適用于A類復合防火玻璃系統,包括框架。最高溫升可以是背火面上的任意一點,因為在試驗時,可以用移動測溫儀進行測量。
完整性
a)棉墊被點燃或背火面竄火達10s以上
b)當試件背火面出現貫通至試驗爐內的裂縫,直徑6mm的探棒可以穿過裂縫進入爐內且探棒可以沿裂縫長度方向移動不小于150mm,或直徑25mm的探棒可以穿過裂縫進入爐內
該條件適合所有類型的防火玻璃系統。
05-20
防火墻和防火隔墻有哪幾個方面的區別
(1)結構方法不同:①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根底或結構、梁等承重結構上,結構、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該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而防火隔墻直接設置在樓地面上既可。②防火墻的結構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遭到火災的影響而損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而防火隔墻卻無此要求。 (2)防火和耐火要求不同。①當高層廠房(倉庫)房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房頂承重結構
05-20
各住宅安裝防火窗應需知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一)一般民用修建住所 1、住所修建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檻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出挑寬度不該小于0.5m,長度不該小于開口寬度; 2、當修建物的外墻為難焚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外表0.4m 以上,且在防火墻兩邊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m 的不焚燒體,其耐火極限不該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3、當修建物的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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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宅安裝防火窗應需知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一)一般民用修建住所 1、住所修建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檻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出挑寬度不該小于0.5m,長度不該小于開口寬度; 2、當修建物的外墻為難焚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外表0.4m 以上,且在防火墻兩邊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m 的不焚燒體,其耐火極限不該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3、當修建物的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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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宅安裝防火窗應需知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一)一般民用修建住所 1、住所修建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檻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出挑寬度不該小于0.5m,長度不該小于開口寬度; 2、當修建物的外墻為難焚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外表0.4m 以上,且在防火墻兩邊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m 的不焚燒體,其耐火極限不該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3、當修建物的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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